济南市区道路命名规则出炉!禁止商业化冠名

发布时间:2018-08-28 21:00

有些道路命名滞后、重名、一路多名,影响落户、问路寻址;

部分道路命名缺乏文化底蕴、历史内涵和泉城特色;

终于,济南市区道路命名规则出炉了!

禁止商业化冠名,提高道路命名、更名质量终于有据可查——

地名作为人们从事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广泛使用的媒介,与社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。近年来,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社会各界对地名命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,但济南现行的地名命名体制机制已不适应当前管理的需要,为此《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》于近日出台,进一步规范济南市道路名称管理,提升道路命名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、标准化水平,推进城市提升工程。

道路命名滞后等影响落户、问路寻址

据了解,现行道路命名政策法规已不适应。《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于2003年颁布,长期没有修订,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地名管理实践的需要。

近年来,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,新路名命名需求成倍增长,每年需命名的道路达上百条。由于没有采取分级审批的程序,所有道路不分轻重缓急、主次干道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,既增加审批环节、延长审批时间,又牵扯主要领导大量精力。因此,在积极争取修订法规之前,迫切需要先制定《规则》指导市区道路命名工作。

道路命名程序也存在不规范问题。道路命名是一项系统工作,要经过立项、规划、建设、竣工验收等多个程序,涉及发改、规划、公安、交通等多个部门。但在实际命名工作中,由于道路建设单位对命名程序把握不到位,相关部门配合不密切,命名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等原因,致使道路规划建设与道路命名脱节,造成个别路名“名出多门”、“不批就用”、“未批先用”;部分路名通名使用不规范、贪大求洋,专名庸俗化、怪异化;道路命名滞后、重名、一路多名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,进而对办理落户、问路寻址、治理违停等带来诸多不便,在地名管理和使用中引发了不少问题与矛盾,亟待加以规范。

道路命名缺乏文化底蕴、历史内涵和泉城特色

地名是一座城市的名片,体现一座城市的文化底蕴和脉络。

对济南这座文化底蕴深厚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,由于原来《办法》未作要求,部分地名命名前没能做到精心规划设计,命名中没能很好的吸收专家意见和市民建议,所命名路名在传承城市文脉和城市记忆,挖掘泉城历史文化底蕴,体现济南城市元素等方面有所欠缺,需要在今后地名命名中予以重视、关注。

此次出台的《规则》共分10条,主要明确了道路命名原则和要求、道路专名通名使用规则、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、部门分工及职责等。

道路命名的原则

明确了《规则》的拟定依据和适用范围,规定市区范围内道路命名应以快速路、主干路、中心广场、标志性建筑、大型立交桥、重要交叉路口等作为道路起始点。

道路专名通名使用规则

为解决地名命名无参照标准,命名随意性、盲目性的问题,《规则》对道路专名和通名使用规则进行了规定。

明确道路通名的划分原则和命名的基本要求,将道路通名划分为大街(大道)、路(街)、巷(胡同)三个等级。

明确道路专名采词要求,申明道路命名禁止商业化冠名。道路专名应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,突出指位功能,方便社会使用。同时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内涵与时代精神风貌。

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

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提速、环境创新的要求,简化道路命名、更名申报程序,规范道路命名、更名申报材料,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,参照先进城市对地名采取的分级审批的办法,《规则》规定道路命名(更名)一般按照申请、受理、实地踏勘、预命名、审核、论证、公示、审批、发布等程序办理。

对道路建设单位、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、市区两级政府等在各审批环节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。

同时,对不同道路名称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:

①市区内次干路、支路及其他规模较小的道路名称,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;

②市区内快速路、主干路及重要区域内道路名称,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;

③新建重点片区内成规模的重要道路名称,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,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。

另外,为了提高道路命名、更名质量,让路名更具权威性和广泛性,规定在研究决策前需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。

关于部门分工及职责

道路名称是涉及全社会的事务,必须建立各有关方面相互配合的齐抓共管机制。因此,按照《办法》“规划、公安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,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”的有关规定,对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。

同时规定道路名称未经市政府审定,不得在正式文件、新闻报道、广告宣传中使用。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,必须使用由市政府审定的标准道路名称。

据了解,该规范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8月24日。


来源 生活日报  

编辑 孙佳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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